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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 化学品GHS制度管理

发布时间:2023-12-1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 化学品GHS制度管理
杭州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 化学品GHS制度管理

 一、什么是危险化学品

  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令第591号》第三条,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 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
 

 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 腐蚀、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,在运输、储存过程中容易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,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。

 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,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、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,中型散装容器,大型容器(大包装)等,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、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,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。

  二、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guo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原质检总局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2年第30号)等有关规定,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2015版)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,无论其是否列入《法检目录》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,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。

  三、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

  1.《中华人民共和guo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

  2.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

  3.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)

  4.联合国《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(简称“GHS制度”)

  5.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》(简称“TDG法规”)

  6.《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》(GB3000系列标准)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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